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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观点】地下水导则解读系列一一以"老炮儿"手段解决"敏感程度"问题
解读
地下水导则(HJ610-2016)
新《导则》等级判定中"敏感程度"的"较敏感"在判定时可能有点麻烦,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对较为明确,问题容易出在"分散式饮用水源地"。
琅琊榜中有句话很耐人寻味:问题出自朝堂,而答案却在江湖。那么江湖自有江湖的规矩,有些是明理有些是暗理,但不管什么理,它终归一个"理"字。新《导则》在"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"这个问题上确实没有讲清楚,给出一个如同"集中式饮用水源"保护区的范围,让人理解上可以误认为只要场地内没分散井就是"不敏感"。但是如果你一直关心地下水环境并关注《导则》动态的话,不难发现这版《导则》与当时的征求意见稿又有较大改动,在"敏感程度"部分原有的"5000天运动迹线范围"的提法没有了。且先不论5000天是否合理,但就与当前无法确定的局面相比,给个判定范围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。
此处不论《导则》往回走的原因,想说一件事,剑已出鞘,让那子弹飞一会儿吧。江湖自有答案,2011版《导则》在这个问题上同样模糊,但江湖上解决起来并未影响到朝堂之上的决策,说明"老炮儿"的手法大家认同。
唯一需要指出的是"老炮儿"也有自己统一的规矩,而不是那些"二已子",只认自己、不守规矩,尺度不一、破坏规矩。在形成统一规矩方面,以前是啥样现在继续啥样,以前没有统一的话,征求意见稿时的办法倒可以借鉴一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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